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数码鹭岛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88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10-31 18:47: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残疾、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赔偿。  
  
根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度进行调解。
  
具体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29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515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945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3931元;
  
职工平均工资(年/人)——19020元;
  
丧葬费——9510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4-11-1 13:4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可见。。
  
这个人。。
  
驾驶技术。。
  
粉一般。。
3#
发表于 2005-5-16 23:45:06 | 只看该作者
给我个QQ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数码鹭岛 ( 闽ICP备20006246号 )  

counter

GMT+8, 2025-12-3 21:06 , Processed in 0.080012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