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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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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 12:2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之后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20日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何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1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多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a.生育津贴的标准女职工生育津贴月标准以该职工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参保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分娩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双胞胎)生育津贴在三个半月的基础上每多生一个增加半个月。超过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b.生育生活补助的标准。正常分娩的为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多胞胎生产的为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为600元。  
  
       c.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标准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已经生育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经生育过的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的、流产的可按《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需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医保IC卡;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5、病历、出院小结;
  
6、《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申领手续如何办理?  
  
到市社保中心结算科领取《申领表》,按要求填写、签字→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失业人员由其所属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携带《申领表》及按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市社保中心结算科→15个工作日后,到市社保中心结算科领取《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财务结算处结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自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时效为6个月。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发放期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外来人员能否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尚未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范围。按本市城镇户口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分娩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直接用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失业后分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其女职工失业后分娩的,可按《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在异地(回老家)分娩,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分娩后可回厦按医保规定凭有关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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