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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颁布:《互联网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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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9 21:1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1条:鉴于近年来互联网网友见面出现的治安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稳定和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会见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六级”的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见面后若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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