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赔偿。
根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度进行调解。
具体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29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515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945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3931元;
职工平均工资(年/人)——19020元;
丧葬费——9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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