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撞了白撞[大家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其中有一条法则的颁布是最令人关注的,这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的第七十六条。新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其实,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然而许多人认为,此举是在鼓励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理由是交通高峰时,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汽车必须避让;马路上,行人也是随意横穿而过,中间隔离带安上护栏,也不在乎,还练跨栏动作。像这类行人,本身就违反交通规则,假如出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是否有失公平?同时,因为该条法规有着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对这一条款提出了普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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