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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上帝    时间: 2004-10-31 18:47
标题: 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赔偿。  
  
根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度进行调解。
  
具体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29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515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945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3931元;
  
职工平均工资(年/人)——19020元;
  
丧葬费——9510元。
作者: 怕怕。。    时间: 2004-11-1 13:47
标题: 回复: 2004年度厦门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可见。。
  
这个人。。
  
驾驶技术。。
  
粉一般。。
作者: hfy2599    时间: 2005-5-1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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