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市、区两级工伤保险业务职责及分工的通知
市社保中心关于市、区两级工伤保险业务职责及分工的通知厦社保16号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统一和规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分工通知>的通知》(厦社保13号)的精神,现就市、区两级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职责及分工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所属参保对象的工伤保险业务, 参保对象的划分及业务分工严格执行(厦劳社45号及厦社保13号)文的规定。
二、参保对象申请工伤定期待遇的首次审理、信息录入及每年对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由参保对象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全部定期待遇(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及待遇调整)都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支付和办理。
三、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人员。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省、市有关的工伤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程序,其业务职责如下:
1、协助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本区属的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所属参保单位的工伤和职业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
2、负责所属参保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医疗跟踪、管理工作;
3、负责所属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的核查;负责定期对1-4级工残职工伤残等级复查的催办;
4、负责受理参保对象提出的如下申请:(1)转外就医;(2)康复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费用及标准;(3)康复治疗计划。对上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核定(申请表一、二、三及业务流程图附后);
5、负责所属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申请因工负伤(亡)、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审理与支付;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所属参保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
7、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受理工伤和职业病的信访、业务咨询、待遇争议调解等工作;
8、做好所办理的各项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录入及业务统计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4年 7月1日起执行。 我想要7位数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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